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2017〕17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为严格管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发〔2016〕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提前退休人员范围
(一)企业从事特珠工种岗位工作职工。包括在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紧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简称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有过以上工作经历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二)病退、退职人员。包括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企业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三)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包括办理提前退休时所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因难的军转干部和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到企业的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
二、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退休条件
(四)退休年龄
1.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提前退休。
(五)工作年限
1.申请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在符合年龄条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数费年限)的基础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其他原行业主管都门规定的从事特工种工作年限。
2.符合年龄条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办理因病退休;符合其他条件但不符合年龄条件的,可办理因病退职。
3.符合年龄条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本人可自愿申请提前退休。
(六)特殊工种范围。申请按特珠工种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其从事的工种岗位必领列入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珠工种名录范围。
三、统一审核审批材料
(七)个人应提供的材料
1.《特珠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附件1);
2.《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职)申请书》(附件2)和《职工因病、非因工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附件3);
3.《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请书》(附件4)和《军官转业证书》。
以上材料根据本人情况填写其中一种提交。
(八)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下同)应提供的材料
1.《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认定表》(附件5);
2.个人档案;
3.职工工资台账(原件和复印件);
4.岗位保健津贴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
5.特珠岗位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6.《劳动合同书》;
7.提前退休公示文书;
8.其他能够辅助证明从事特殊工种经历的相关材料;
9.《企业承诺书》(附件6);
10.由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表》(附件7)。
11.困难国有企业证明材料。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提供材料1-9;办理病退、退职提前退休,提供材料2、6、7、10;办理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提供材料2、6、7、11。
四、明确工作职责
(九)企业职责。企业负责提供职工本人档案及相关材料要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按政策规定对申请提前退休职工的退休条件及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并出具《辽宁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附件8)。
1.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参保企业(档案代理机构)的提前退休申报,对职工档案及材料进行初审。
2.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责。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通过的提前退体职工档案及材料进行初核。
3.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在市本级参保企业提前退休申报,并对职工档案及材料进行初审。
4.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责。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核通过的提前退休职工档案及材料进行复核并审批;对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通过的提前退休职工档案及材料进行复核并审批。职工在多个城市、多个企业有特殊工种岗位经历的,其提前退休条件由负责审批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人档案等材料统一认定,相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积极配合,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做出鉴定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传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在省本级参保企业提前退休申报,并对职工档案及材料进行初审。
6.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初审通过的提前退休职工档案及材料进行复核并审批;对各市审批通过的提前退休人员按一定比例抽查。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做出鉴定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传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业务审批部门。
五、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十一)个人申请。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应提前6个月填写《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申请办理其他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填写对应的退休申请书。
(十二)企业申报。企业收到职工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职工本人档案及其它原始资料整理确认工作,及时在职工所在生产车间(工段)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文书装入职工档案,企业有关负责人在《辽宁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和《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认定表》中单位意见栏中签字并填写“同意申报”和时间。企业将职工档案及其它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负责人在《辽宁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中“企业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字并填写“同意申报”和时间,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十三)受理与审核
1.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辖区内参保企业的提前退休申请,填写《企业提前退休业务受理单》(附件9),将回执返给申报企业,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完成初审。审核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职)时,要仔细核对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转来的电子版鉴定结论,对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初审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下同)签字并加盖个人名章后,在《辽宁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和《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符合提前退休职工情况表》(附件10),初审人签字并加盖个人名章后,再加盖公章。
2.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企业报送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通过的提前退休职工档案及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完成初核工作(审核程序同上)。
3.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市本级参保企业申报的提前退休申请,填写《企业提前退休业务受理单》,将回执返给申报企业,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完成初审工作(审核程序同上)。
4.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省本级参保企业申报的提前退休申请,填写《企业提前退休业务受理单》,将回执返给申报企业,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完成初审工作(审核程序同上)。
(十四)审批确认
1.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企业报送的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核或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通过的提前休职工档案及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完成复核、审批工作。审核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职)时,要仔细核对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转来的电子版鉴定结论。对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复核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下同)签字并加盖个人名章后,在《辽宁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和《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完成最后审批确认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符合提前退休职工情况表》,分别由复核人签字并加盖个人名章后,再加盖公章。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审批部门完成审批确认工作后,按月将企业申报的提前退休人员审批确认结果整理形成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存档备查。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企业报送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通过的提前退休职工档案及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完成复核、审批工作(审批确认程序同上)。
六、加强检查监督
(十五)加强内部监督。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业务审批部门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审批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十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审批部门要将通过审批的提前退休人员名单定期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中应明确受理举报部门和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未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在公示期结東后将名单转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后续业务处理;如有投诉举报,应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被举报人的档案及材料重新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企业和有关单位延伸调查。
(十七)建立省级监督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基金监管部门组织业务审批部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部门,按不低于当年提前退休审批通过人员30%的比例定期对各市进行专项检查。
七、建立数据库和统计报表制度
(十八)建立特殊工种岗位数据库。参保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特殊工种岗位范围,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向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企业执行特殊工种范围情况表》(附件11);2018年7月1日前,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数据库,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层级建立企业特殊工种岗位备案制度。从2018年7月1日起,实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网上申报和受理。
(十九)建立提前退休审批统计报表制度。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上月《企业提前退休审批况表》(附件12)。
八、严肃问责追责
(二十)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存在互相串通,擅自伪造、涂改档案、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并构成犯罪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査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文件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资料和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同时,将相关企业列入失信企业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十一)对纪违规人员严肃问责追责。对入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遇休审核、审批工作中违纪违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核、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层层问责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对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领导。加强企业提前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是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严格管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要求的重要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经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二十三)认真落实工作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承担各自职责、调整工作程序、加强工作力量,务于2017年10月底前将有关要求落实到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落实情况上报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
2.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职)申请书
3.职工因病、非因工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
4.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请书
5.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认定表
6.企业承诺书
7、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表
8.辽宁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9.企业提前退休业务受理单
10.不符合提前退休职工情况表
11.企业执行特殊工种范国情况表
12.企业提前退休审批情况表
Copyright C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本溪人才网 皖ICP备17021074号-11
地址:本溪市溪湖区电子商务产业园 EMAIL:qlwl@foxmail.com
Powered by PHPYun.